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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承市政[2002]117号)文件规定:⑴ 集中供热的热源厂、热交换站、高压管网、热用户建筑物与供热经营单位管网碰头的阀门法兰以外的低压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管理。⑵ 热用户建筑物与供热经营单位管网碰头的阀门法兰以内的管网、散热器及附属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每个取暖期前一个月,产权单位必须组织对供热设施全面检修、冲洗、试压、防腐等并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供验收报告。凡因失修失养等原因造成暖气不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由于保养修理不善,造成暖气跑水所引起的损失,由产权单位负责。⑶ 供暖期间,各单位自管设施出现故障,用户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供热经营单位。如造成大量失水,用户单位应赔偿经济损失。各产权单位的取暖设施损坏,自己不能修理的,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有偿代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