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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令[2000]第1号《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是指住户共用的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楼板、梁、柱、内外承重墙体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小区、组团或者单幢住宅内,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以及绿地等] 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是指分户门及其以内的门、窗、屋面、内墙面、阳台、水、电、煤气的户表及其以内的管线,暖气分户阀门及其以内的管道、暖气片等]的维修和管理由住房所有权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