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批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请求上调市区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认真履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周边城市价格水平、考虑市区实际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委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供热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50元调至每平方米24.00元。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用户机组执行每平方米16.30元的价格标准。对于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用户可以与供热企业协商分期付款。
3、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调至每平方米33.00元。
4、按建筑面积90%收费的供热价格:居民用户为每平方米26.67元;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6.67元。
5、市区范围内以区域锅炉、地源热泵等形式供热烦人区域供热价格,最高按集中供热标准执行。
二、供热时间
随着此次供热价格调整,市区供热天数延长为140-150天,开始供热和停止供热的具体时间由供热企业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最低供热天数不得低于140天。
三、退费机制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供热时间必须符合规定,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及供热奥胡建规定的,由供热企业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热计量收费标准由我局另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10年-2011年供热期执行。
承德市物价局
2010年10月19日